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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适用性
1.1 该通用销售条款适用于所有由青岛英特瑞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做出的投标、报价、由青岛英特瑞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及即将签订的所有协议。
1.2 该通用销售条款中的青岛英特瑞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称为“卖方”,另一方被称为“买方”。
1.3 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的实质内容与该通用条款产生任何冲突时,协议中所载的规定优先使用。

 第2条:投标及报价
2.1 对任何附着的投标和报价不承担义务。
2.2 如买方提供数据、图纸等给卖方,卖方可以依靠其准确性,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投标。
2.3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招标中指定的所有价格为出厂价,均不含增值税和包装材料。
2.4 如标书不被接受,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因提交标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知识产权
3.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否则卖方对其做出的所有投标、报价、协议、设计提交、插图、图纸、试验模型、软件等保留版权及所有的工业产权。
3.2 不论是否已向买方收取产品的生产成本,卖方保留第3.1条所列的权利。没有明确得到卖方的的事先同意,买方不可以将相关信息出示、拷贝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违反本规定,每违反一项,买方需支付25万元的罚款。除此之外,买方还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赔偿。
3.3 买方必须在卖方指定的期限内退还第3.1条规定的所有数据。如违反本规定,买方需支付卖方每天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除此之外,买方还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赔偿。

第四条:咨询\设计和材料
4.1 对于卖方提出的对实施没有直接影响的建议及信息,买方不可由此派生出任何权利。
4.2 买方对由买方制造的或代表买方的所有图纸、计算和设计、及由买方指定的或代表买方的所有材料的功能适用性负责。
4.3 买方赔偿卖方由于使用由买方提供或代表买方的图纸、计算、设计、材料、样品、模型等所产生的任何第三方赔偿。
4.4 在指定材料被加工前,买方可以自费对其进行检查(或安排检查),由此对卖方产生的任何损害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交货
5.1 卖方提供的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为估计数值。
5.2 在确定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时,卖方假设项目可以在已知的情况下按时实施。
5.3 在双方就具体的商业条款和技术条款细节、所有的必要数据、最终图纸的核准等达成协议之前,在约定的款项或分期付款的款项已到位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已达到满足之前,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无法具体确定。
5.4
a. 确定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后,如有卖方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发生,卖方可以根据在这种意外情况下实施项目所需的时间延长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如果卖方的工作计划不允许这种调整,则卖方需在工作计划允许时尽快安排该事宜。
b. 合同外项目的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根据提供(或安排供应)这些合同外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所需的时间及实施这些项目所需的时间进行延长。如果卖方的工作计划不允许这种调整,则卖方需在工作计划允许时尽快安排该事宜。
c.在卖方义务暂时终止的情况下,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将根据暂时终止义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如果卖方的工作计划不允许这种调整,则卖方需在工作计划允许时尽快安排该事宜。

d.在天气不允许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限将根据延长相应的天数。
5.5 如果超过商定的交货期限和/或工作期间,除非书面同意,买方无权对任何一种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六条:风险转移
6.1.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交付为出厂交付。卖方向买方备妥货物时,货物的风险即转移。
6.2. 除第6.1条规定外,买方和卖方可协商同意卖方安排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仓储、装运、运输和卸载的风险存在于买方。买方可为这些风险投保。
6.3. 货物交换时,在货物到达之前买方继续使用被交换货物的情况下,被交换货物的所有权由买方移交至卖方之前,被交换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价格变动
7.1. 双方确认协议后,协议完成之前,如果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卖方可根据成本决定因素相应提高价格。

7.2. 在支付本金或是下一笔分期款项的同时,买方有义务支付7.1款中所述的价格涨幅。

7.3. 如卖方准备使用买方提供的货物,卖方可收取所提供货物市场价格20%以内的服务费。


第八条:实施的终止

8.1 在签定协议时,如果发生不能预见的且超出卖方影响力, 暂时影响到义务履行的情况,卖方有权中止履行任何义务。
8.2 卖方无法预见且超出卖方的影响力的情况,可理解为包括(但不仅限于)卖方的供货商和/或分包商未能履行其义务或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气象、地震、火灾、工具的丢失或被盗,被加工材料的损坏、路障、罢工或停工、以及对进口或贸易的限制。
8.3 当项目暂时不能实施的期限超过六个月时,卖方不再中止任何义务的履行。在相关条款失效前,未完成的义务履行完之前,协议不可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无权对其结果产生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9条:工作范围
9.1 买方负责确保按时取得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所有牌照,许可证,特许和其他的行政决定。
9.2工作的报酬不包括以下内容:
a. 地面工作,打桩,拆迁,基础工作,固井,木工,抹灰,油漆,墙纸,维修或其他建设工作的费用;
b. 连接气,水,电或其他基础设施的费用;
c. 防止或减少对工地附近及周边物品的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d. 处置材料、建筑材料或废品的成本;
e. 酒店和交通费用。

第10条:工作的变更
10.1 下列情形下的工作变化会导致合同的变更:
a. 设计或规格的变化;
b. 买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
c. 与预估的数量偏离超过10%。
10.2 合同外项目的收费,将在项目结束时按照相关花费成本收取。合同内项目的扣减将根据协议结束时的相关花费成本进行核算处理。
10.3 如合内项目的扣减额超过合同外项目收费,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最终结算金额10%的差额。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卖方请求的任何合同扣减。

第11条:工作的实施
11.1 买方负责确保卖方能够不受打扰地在协议时间内进行工作,并为卖方提供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设施,如:
- 气,水和电;
- 热能;
- 可上锁的、干燥的、存储空间;
- 法律和法规要求的监管工作条件的所有设施。
11.2 对于位于项目施工地或是在其它协议地点存放的属于卖方、买方或是第三方的施工所必须的工具、原材料等,包括由于丢失、盗窃、燃烧或伤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买方负责。
11.3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其在第11.1和11.2中的义务并导致工作延误,一旦买方履行完这些义务且卖方时间允许时,延误的工作应立即开展。买方对由于该延误对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完工
12.1  以下情况下,该项目被视为完工:
a. 买方已认可;
b. 买方已投入使用的或如买方已部分投入使用,该部分视作完工;
c. 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工作已完成,买方在接到通知超过14天内未表示是否认可;

d.产品具有轻微的缺陷或漏件,但不影响工作且可在30日内修复或补齐的情况下,买方不认可的情况下。

12.2  如买方不认可工作,不认可的理由必须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卖方。
12.3  如买方不认可工作,必须允许卖方有另一次机会来完成这项工作。本条所载的规定重新申请。
12.4 买方赔偿给卖方所有因使用未完成或是部分已经完成的工作所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

第13条:责任
13.1  对由卖方直接且单方对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仅限于卖方已投保,或应在合理范围内已投保的。

13.2  如果签订协议时,卖方无法对13.1项中的所述事宜进行投保或无法在合理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投保或进行随后的保单续约,这种情况下,最大赔偿金额为卖方所收取的协议中所讨论的不包括增值税的金额。

13.3 下列损失不符合赔偿条件:
a. 交易损失,包括由延误造成的损失和利润损失。如认为有必要,买方应为此类损害投保。
b. 监督的损害,可理解为包括由于工作期间或工作后对工作现场及其周边目标物造成的损失。如认为有必要,买方应为此类损害投保。

c.由于卖方的助工或是非管理人员故意操作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13.4 卖方不对在为由买方提供或是代表买方的材料进行加工时产生的损害负责。应买方的要求,卖方可对买方自行提供的材料进行重新加工。
13.5 第三方因为就使用由买方提供的产品或原材料出现的产品责任问题所提出的索赔由买方负责。

第14条:质保
14.1 卖方在指定的产品或服务交货或完工后六个月内,对其正常使用提供质量担保。
14.2 如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合约工作且卖方可自由选择的材料,卖方可保证在第14.1条规定的期限内所交付工作和/或使用材料的可靠性。如所交付工作和/或使用的材料有问题,卖方将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更换。在卖方的营业场所维修的或卖方更换的部件的运费应由买方承担。这些部件的拆卸和组装,及酒店和差旅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4.3  如规定(部分)的产品或服务包含或部分包含对买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卖方保证在第14.1条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妥善处理。
如有证明加工执行不当,卖方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操作之一:
- 重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自费提供新材料;
- 修复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将材料发送给卖方并承担运费;
- 按比例给买方提供相应发票金额的信贷。
14.4  如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货物的交付,卖方保证在第14.1条规定的期限内所交付标的物的稳健性。如已交付货物有缺陷,货物需运回到卖方,运费买方承担。卖方可选择:
- 维修货物;
- 更换货物;
- 按比例给买方提供相应发票金额的信贷。
14.5  如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包括(或部分包括)对交付对象的装配,卖方保证第14.1条规定的期限内装配是可靠的。如装配有缺陷,卖方将其修复故障。所有的酒店和差旅费用由买方承担。
14.6。工厂质保适用于买方和卖方书面明确同意的那些条款,如买方已有机会查看过工厂质保条款具体内容,工厂质保将取代本章规定的质保条款。
14.7。在所有情况下,买方必须允许卖方有机会来修复任何缺陷和/或重新加工。
14.8。在买方对卖方行使相关义务后,买方才有权享受质保。
14.9。
a.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在质保范围内:
   - 正常磨损;
   - 使用不当;
   - 缺乏适当的保养 ;
   - 由买方或第三方进行的配置、组装、改装或修理。
b. 当交付货物不是新的或买方规定的或代表买方的货物不提供质保。
c. 为买方货物所做的检查和/或维修不在质保范围内。

第15条:投诉

买方应于产品或服务缺陷被发现或是应该合理被发现的14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投诉。否则,买方不得就此类缺陷进行援引。

第16条:提货失败
如果超过最终提货期,买方仍没有提走货物,所有买方未提走的货物将以买方的名义继续被存储,其间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中国民法典第xxx赋予卖方可以随时调用该货物的权利。

第17条:付款
17.1 付款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场所办理,或付款至由卖方指定的帐户。
17.2 除非另有约定,必须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付款:
     a. 柜台销售:现金;
     b. 分期付款:
    - 合同签订时,支付总价款的40%;
    - 当材料已交付或如果合同不包括材料的提交,则在合同执行时,支付总价款的50%;
    - 合同完成后,支付总价款的10%;
     c. 所有其他情况,发票上开具日期后的三十天内支付。
17.3 除了指定付款条件外,在卖方的要求买方有义务根据卖方的意愿进行安全支付。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安全支付,则即可被认为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恢复由买方造成的损害。

17.4除非卖方破产或由于卖方方面的司法债务重组,买方没有对卖方进行任何弥补索赔的权利。
17.5 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支付全额索赔款:
   a. 如果任一一次付款超过付款期限;
   b. 如果买方已宣告破产或被要求暂停支付;
   c. 如果买方的任何资产或债权被查封;
   d. 如果买方(如果公司)被解散或清盘;
   e. 如果买方(如果自然人),要求司法债务重组,处于被监护或冻结状态时。
17.6如果未在指定付款期限内付款,买方有责任立即按每年12%的利率或按法定利率(如果法定利率更高)的方式计算支付卖方利息,不足月部份按整月计算。
17.7如果未在指定付款期限内付款,买方有责任立即支付卖方所有司法程序之外的相关费用,最低金额为1000元,按照以下表格进行费用计算:
- ≤人民币30,000时, 15%;
- 大于人民币30,000,≤人民币60,000时,10%;
- 大于人民币60,000,≤人民币150,000时, 8%;
- 大于人民币150,000,≤人民币600,000时,5%;
- 大于人民币600,000时,3%
如果司法程序之外的实际费用超过根据该公式的计算值,买方须支付实际费用。
17.8 如果卖方胜诉,卖方与这些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18条:所有权与抵押权的保留
18.1 一旦发生以下情况,卖方保留所供货物的所有权:

a.买方未能或将无法履行本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所指定的义务;

b. 买方未能或将无法支付协议规定的已经完成或将完成的工作;

c. 买方没有支付未履行协议所产生的索赔,如损害、罚款、利息、费用等。


18.2 只要货物受所有权保留的限制,买方就不可以以任何超出其工作范围的方式对该货物进行妨害。

18.3所有权保留移交后,卖方可能需要检索所交货物,买方必须允许卖方可以进入货物所在地。

18.4 由于所供货物被嵌入、改装或内置等原因,卖方无法取回货物的所有权,买方需将最新形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卖方。

第19条:终止

如果非卖方原因买方希望终止合同,卖方同意的情况下,该协议经双方同意终止。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补偿所有的相关经济损失,如损害、利润、成本等。

 

第20条:适用法律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20.1这些条款及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管。

20.2维也纳销售公约(条)并不适用于这些条款及条件,任何其他的国际法律法规亦排除在外。

20.3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时间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0.4双方可约定以其它的形式解决争端,如仲裁或调解。

这些条款于2012年_______在黄岛区法院注册存档。

这些条款的文字说明和解释需以中文解释。